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61號
SLDV,112,訴,1261,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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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 告 朱中偉
被 告 瑞發數位有限公司
蔡義成
范纁之
莊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 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 ,而被告瑞發數位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被告蔡義成戶籍地 均設於「臺南市中西區」;被告范纁之戶籍地設於「臺南 市東區」;被告莊孟峰戶籍地設於「澎湖縣馬公市」,有 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非均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 依上開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俱有管 轄權。本院審酌本件所涉事實均與被告瑞發數位有限公司相 關,且其營業所與被告蔡義成范纁之住所在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基於土地管轄及將來訴訟進行、調查之方便,認本件 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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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發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