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34號
SLDV,112,補,734,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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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玉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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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