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23號
SLDV,112,補,723,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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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高魁
訴訟代理人 高毓婷
被 告 林金淡
林金烘
林金城
許宏坤
許宏彰
高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
臺北市內湖區碧山段1小段91、134、253、263、264、265、266
、283地號土地(下稱依序稱系爭91、134、253、263、264、265
、266、283地號土地,並合稱系爭土地),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41萬9,102元【計算式:(系爭91地號土地
訴時之公告現值4,100元/㎡×7,499㎡×原告應有部分1/128)+(系
爭134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100元/㎡×664㎡×原告應有部分
1/128)+(系爭253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100元/㎡×3,340
×原告應有部分1/128)+(系爭263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
,100元/㎡×23,532㎡×原告應有部分1/128)+(系爭264地號土地
訴時之公告現值4,100元/㎡×746㎡×原告應有部分1/384)+(系爭2
65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100元/㎡×228㎡×原告應有部分1/1
28)+(系爭266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100元/㎡×3,090㎡×
原告應有部分1/128)+(系爭283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1
00元/㎡×5,702㎡×原告應有部分1/128)=141萬9,102元,元以下四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萬9,10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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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