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40號
SLDV,112,補,640,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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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991,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6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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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