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24號
SLDV,112,補,524,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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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李素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齊偉蓁律師
楊鈞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基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所共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房屋即同市區○○
段0○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所坐落同小段273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5182/100000),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可
獲得利益計算之。經本院囑託陳瑞貞建築師事務所鑑定結果,上
開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72,826,065元,按原告應有部分1/2計
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413,033元(計算式:72,826,0
65×1/2≒36,413,0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32,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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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