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清償提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40號
SLDV,112,聲,140,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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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楊瑞兆
相 對 人 臺北市○○區○○○村○○○○地區○○段○○段
000地號等18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王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提存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2
年7月17日所為112年度存字第563號准許提存處分,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 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 由時,應於10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 異議無理由時,應於10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提存法第24條、第2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11 2年度存字第563號准予提存處分(下稱原處分),於同年月 24日送達異議人即提存物受取權人,異議人收受原處分後, 於同年月31日提出異議,本院提存所認其異議為無理由,於 同年8月2日添具意見書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為撤銷臺北市政府擬具之「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等1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下稱系爭 都更計畫),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 度訴字第911號都市更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在案, 相對人為清償債務,列伊為受取權人,向本院提存所聲請清 償提存新臺幣586萬4,605元。惟系爭都更計畫業於112年5月 31日經系爭事件判決撤銷,相對人並未告知提存所上情,將 伊所有財產移轉至其名下,不尊重第一審判決及法律,本件 提存顯然違法。為此提起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三、按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依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都 市更新條例第51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 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率,參與分配或應 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得以現金補 償之,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 ,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之。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清償提存書,雖應記載提存之原因事實



,惟無庸附具其證明文件,為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款分別明定,是有關清償提存之提存 原因及其證明文件,自非提存所應為之審查範圍。再按清償 提存乃債務人將其應為之給付,提存於國家設置之提存所, 以代清償或達到法律上某一目的之行為,其性質屬於非訟程 序,而非判斷私法上權利義務之訴訟程序,故提存所就具體 提存事件僅得依提存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為形式上審查 ,至清償提存是否依債務本旨而發生清償效力、有無實體法 律關係存在等當事人間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當事人另行以 訴訟方式謀求解決,提存所並無審查權限。
四、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主張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應發給異議 人之現金補償,因異議人逾期不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乃依同條第4項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之規定 提存,提出提存書載明提存人、受取權人姓名、住址、提存 物之名稱、種類、數量及提存原因,並檢附准予實施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函、通知領取現金補償金及其他土地改良物 拆遷補償費公告函、都市更新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及相對 人立案函等證明文件,向本院提存所聲請清償提存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存字第563號清償提存事件全卷核閱 屬實,本院提存所為形式上審查後,認相對人之聲請合於提 存法第9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准予相對人為清償提 存,自無不合。
㈡異議人雖主張系爭都更計畫業經系爭事件判決撤銷在案,相 對人未將上情告知本院提存所,提存所所為原處分顯然違法 等語。惟本院提存所接到提存物保管機構或提存人轉送之提 存書後,僅審查提存書狀是否合於程式、提存書記載及應提 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關於清償提存之原因事實證明文件 ,並非形式審查之範圍。至系爭都更計畫及其所生現金補償 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核屬兩造間權利義務之實體爭執事項 ,揆諸前揭說明,應由異議人續行以訴訟方式謀求解決,尚 非提存所所得審查之範圍。從而,本院提存所所為原處分, 核無不當,異議人對於上開處分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提存法第2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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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