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07號
SLDV,112,聲,107,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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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李和順
代 理 人 張毓桓律師
相 對 人 李正雄
相 對 人 李道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 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李正雄李道雄之兄弟,其 於另案即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6號被請求分配清算剩餘財 產之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股東之一,且經該案被告陳明順興 鐵工廠有限公司所有財產均為兩造與其他兄弟,包含聲請人 及相對人所有,因此有關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之剩餘財產如 何分配,聲請人具有法律上重要之利害關係,故有必要了解 該案之進行情形,俾能研究正確之法律上解決之道,避免錯 誤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聲請閱卷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所稱為了解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剩餘財產如何 分配,以求法律上之因應之道,至多具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 利害關係而已,不能謂與本件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 人未能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又未經本件之當事人同意閱覽 卷宗,揆諸前開意旨,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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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