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債 務 人 李秀蘭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 、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 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 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 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 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3月6日起迄今」任職之公司名稱、 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 費各若干元?並提出自110年3月6日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 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無資料
可補登者,請提出此段期間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清單。2.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為何?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 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0年3月起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 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8.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9.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 ,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 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0.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11.債務人為優勤科技有限公司之董事,請提出該家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事項表、近5 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 以董事身分申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 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說明該公司之營業現況為何?債 務人之出資來源為若干?又債務人是否曾自該公司受有報酬或 薪資?對公司現有無債權等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 文件。
12.提出優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帳戶自107 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存摺無資料可補登者,請 提出此段期間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清單。
13.提出優勤科技有限公司107至111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14.債務人共有幾名已成年之子女?該等子女有無給予債務人扶 養費?若無,其等未給付債務人扶養費之原因為何?並應提
出該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10至11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應提出債務人之 家族系統表。
15.就債務人所陳報之民間債務(債權人孫鳳部分),請具體詳 細說明債務發生之時間、原因、借款金額、有無約定利息暨 其利率、已清償之金額、尚未清償之金額及債權人如何交付 借款予債務人,並提出完整之債權證明及交付證明(如執行 名義、借貸契約暨金流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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