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至尊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貳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
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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