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79號
SLDV,112,消債更,179,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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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債 務 人 林敏凱
代 理 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 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是否仍任職於阿波羅淨水廠有限公司?債務人11 0年度自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受有所得之原因、時間為何?何 以未陳報?並應提出自民國「110年7月31日起迄今」之薪資轉 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最新」完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



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0年7月 31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該房屋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地,並應說明戶 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 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 戶補助、租金補助等)、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 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 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
5.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
6.提出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8.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1.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12.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 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 ?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如未列入財產目錄,應 予補列。 
14.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人?是否有收入來源未為陳報?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 含薪資、營業收入、獎金、津貼、保險金給付、利息收入、



親友資助、各式政府及社會補助等,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 收入狀況表。
15.債務人是否有已成年之子女?該等子女有無給予債務人扶養 費?若無,其等未給付債務人扶養費之原因為何?並應提出 該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10至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6.提出債務人之家族系統表(應含債務人、債務人全部子女、 林育丞之全體扶養義務人)。
17.如債務人需負擔子女林育丞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 出下列資料:
⑴說明債務人子女林育丞之現實際居住處所為何?⑵說明債務人前配偶黃俊宏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 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債務人前配偶黃俊宏110至1 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⑶說明債務人子女林育丞除已陳報部分外,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 會補助(救助或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 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⑷提出債務人子女林育丞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 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10年7月31日起迄今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18.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已清償期數及金額?毀諾無 法清償之時點?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 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毀諾當時收入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之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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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