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64號
抗 告 人 王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徐秀鳳
抗 告 人 王永慶
相 對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8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 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 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6月29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並 於同年7月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8、30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32至44頁),是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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