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美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叁佰肆拾
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
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