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12年度,1號
SLDV,112,家訴聲,1,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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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錢泊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相 對 人 錢葆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559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錢泊錞已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 人簡辰芸於民國107年2月1日所立之自書遺囑無效,並請求 相對人錢葆玲塗銷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2年5月29日所為之 遺囑繼承登記,因涉及物權之喪失,且相對人已寄發存證信 函予聲請人,為此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6、7項規定,聲請許可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
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 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 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及第7項前段等規定即明。三、本件被繼承人簡辰芸於110年12月31日死亡,兩造為全體繼 承人,因被繼承人簡辰芸於97年2月1日立有自書遺囑,將附 表所示遺產分由相對人繼承,相對人於112年5月29日以遺囑 繼承為由完成所有權登記,聲請人乃於112年6月26日向本院 起訴請求確認上開遺囑無效及依「不當得利」之法理請求相 對人塗銷上開遺囑繼承登記、回復為所有權人簡辰芸等情, 業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559號卷宗核閱無誤,足見原 告提起前述確認遺囑無效等訴訟,其訴訟標的係不當得利之 債權關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 項之規定不符,自無從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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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