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王銘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
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停止乙○○、丙○○對於未成年人黃唯
寧之親權及確認聲請人為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均係因非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合計
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