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徐立新
法定代理人 徐敏雄
相 對 人 劉劭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劭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翁景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已於111年11月13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翁景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翁景芳之債權人,翁景芳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劉劭茹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4號及其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 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 堪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翁景芳死亡,其為被繼承人翁景芳 之債權人。另查,相對人劉劭茹為被繼承人翁景芳之子女, 而相對人雖拋棄繼承,惟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25號民事 裁定以未補正為由裁定駁回其拋棄繼承之聲請,其亦未向法 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 實,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