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326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甚運輸有限公司、忠映企業有限公司
、劉昱辰、胡純美、劉建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4,666,4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
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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