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王鵬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建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雅惠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柒仟貳佰肆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