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733號
SLDV,112,司票,18733,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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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733號
聲 請 人 劉慈愛

相 對 人 游世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1873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9年2月1日 540,000元 111年12月31日 TH0000000 2 111年1月10日 1,050,000元 111年12月31日 CH0000000 3 112年3月31日 540,000元 112年7月31日 CH0000000 4 112年3月31日 263,000元 112年7月31日 TH0000000 5 112年3月31日 450,000元 112年7月31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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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