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724號聲 請 人 裴睿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男富、劉麗紅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9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3,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 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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