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724號
SLDV,112,司票,18724,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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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724號
聲 請 人 裴睿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男富劉麗紅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9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3,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
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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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