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3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矽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中升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
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2,945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
,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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