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93號
SLDV,112,司拍,93,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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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 對 人 武嘉娜
債 務 人 杰思威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杰思威國際時尚有限公司對 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 括借款、保證、透支、票據等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 幣(下同)36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7年10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9 年5 月15日及11 0年8月31日分別向伊借款300萬元及60萬元,合計360萬元, 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約定書內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111年12 月5日起逾期未依約繳納本金2,021,451元、600,000元 及其 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契據條款變 更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 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陳述與債務人無聯繫, 不知其借款金額及無力清償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 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 、時效等,無權予以審認,而相對人並未否認有逾期未清償 情事,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 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 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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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思威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