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債 務 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64,957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 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鄭美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自民國112日3月30日16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 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人,卷附本院112年6月6日日公告之債 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89至92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 2年8月2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17、118頁)。三、又第三人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4月14日以台新 人壽字第1120000647號函(見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卷第188、190頁),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台新人壽保單2筆, 計算至112年4月13日之解約金合計為64,957 元。而債務人 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1、2之保單等情, 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保單 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64,957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 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2年8月2 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 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編號 財 產 種 類 財 產 現 值(新臺幣)/數量 備 註 1 保單預估解約金 39,312元 1.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保單名稱:終身壽險 3.保單號碼:0000000000 2. 保單預估解約金 25,645元 1.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保單名稱:終身壽險(107) 3.保單號碼: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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