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15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15,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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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債 務 人 孫忠誠
代理人(法扶律師) 韓瑋倫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8 號裁定自民國112年2月22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5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 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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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