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997號
SLDV,112,司促,9997,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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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鵬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芳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0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
延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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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