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890號
SLDV,112,司促,9890,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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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林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8,3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8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319元 楊林儒 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 年息12.25% 001 新臺幣288319元 楊林儒 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 年息14.7% 001 新臺幣288319元 楊林儒 自民國113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2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
相對人楊林儒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12月15日撥付信用貸款30
萬元整予相對人楊林儒,貸款期間7年,利率約定依債
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0.67%機動計息,按
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
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
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
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
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
條)。三、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
相對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相對人楊林儒進行系爭貸款
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
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
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
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
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
,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
人已詳盡舉證之責。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
至112年5月15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
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
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
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288,31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金管會
影本、往來明細、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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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