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852號
SLDV,112,司促,9852,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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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9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4398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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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