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812號
SLDV,112,司促,9812,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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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宣羽董晉辰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宣羽戶籍設於新北市 汐止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債務人董晉辰住於新北 市三峽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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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