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內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富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源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4,481元,及自民國111年
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