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405號
SLDV,112,司促,9405,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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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瑄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621元,及自民國112年3
月22日起至112年6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6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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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