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拜珮嵐即拜慈燕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拜珮嵐即拜慈燕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拜珮嵐即拜慈燕已於民國108 年2月21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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