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01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8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