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映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莉苓即兆拓商號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其送達處所不明, 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然經本院函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民國112年8 月4日函覆稱,債務人目前未居住於該址等語。依首開法條 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