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昇陽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商場管理組
法定代理人 李玉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淨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淨發支付命令,經核債 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一)「昇陽之道大廈 管理委員會商場管理組」得為本件請求權人之依據及證明文 件;(二)若應由「昇陽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請求權人 ,應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昇陽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應 於具狀人處蓋用管理委員會大小章,及提出最新主委報備資 料;(三)提出債務人陳文淨應繳納管理費之建物最新第一 類登記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通知提出, 債權人於112年7月1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