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717號
SLDV,112,司促,10717,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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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基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58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58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債務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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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