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棋煒
監 護 人 宋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82元,及自民國102年1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48元,及自民國102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85元,及自民國103年11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21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133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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