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500號
SLDV,112,司促,10500,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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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鍾仁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靜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柏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80,978元,及自民國112
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2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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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