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464號
SLDV,112,司促,10464,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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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池久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1,837元,及自民國112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4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74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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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