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棨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蔡律灋律師即魏仕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蔡律灋律師即魏仕峰之遺產管理人應於所管理魏仕峰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棨躍科技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1,414,2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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