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愛金即陳顯輝之繼承人
陳雪禎即陳顯輝之繼承人
陳雪萍即陳顯輝之繼承人
陳恆君即陳顯輝之繼承人
陳彥君即陳顯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顯輝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35,722元,及其中新臺幣24,920元,自民國101年2月1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
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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