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增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420元,及自民國98年2月
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洪增福前於民國92年6月24日,依據與聲請人
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
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
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8年2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
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
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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