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捷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0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572元 黃捷樺 自民國112年05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06月14日止 年息9.47% 001 新臺幣77572元 黃捷樺 自民國112年06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 年息11.364% 001 新臺幣77572元 黃捷樺 自民國113年0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47%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捷樺應清償新臺幣(下同)77,57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相對人黃捷樺於108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
5萬元整,借期至115年06月1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
,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8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112年05月14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
息利率為9.47%)。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
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
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
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
112年05月1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7,57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謹 狀證據:一、 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二、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三、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四、 歷史利率查詢乙份。五、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
文件:如陳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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