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張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89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盧張慧君
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
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
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
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73892元整不為繳納
,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