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獎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18號
SLDV,112,勞補,218,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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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張耀仁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
事件,前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而不成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2萬6,739元
(含民國110年業績獎金54,394元、111年業績獎金815,376元、1
11年銷售助攻獎金283,700元、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67,597元、
休息日加班費3,839元及國定假日加班費1,833元),係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122萬6,739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惟按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
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勞動事件法第37條定有明文,故上開獎金之請求
推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與其餘加班費之請求均屬因給付
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起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392元(計算式
:13,177×1/3≒4,3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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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