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08號
SLDV,111,重訴,408,2023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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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黃正明



被 上訴人 黃正芬
黃正大
鍾澄梅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3,059,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39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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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