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94號
SLDV,111,重訴,394,202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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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陳永發
送達代收人 柯怡妃
被 上訴人 陳哲斐
陳李瓊桂
陳湘吟
陳啓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萬260元【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二小段165建號建物主張權利範圍部分為1,154萬260元(見本院卷第16頁);第二項一訴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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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