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堪農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勝國
被上訴人 許炎城
許慶隆
許孔明
許慶輝
許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4萬9,947元(計算式
:7,880,212元+13,947元×5=7,949,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萬9,55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