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楊泰鴻
王淵誠
顏怡薐
楊佳蕙
陳滄海
陳明汝
陳慶隆
吳幼賢
周彥錡
周燕娜
吳錦娟
杜林秀珠
賴文琪
周宥慧
向麗芳
周聖麗
林哲弘
林素芬
姚維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維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100,000×19)
,應徵裁判費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