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45號
SLDV,111,訴,1345,202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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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5號
上 訴 人 陳明佑


被 上訴人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憶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85,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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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