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李錢
被上訴人 張鈺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9,675元(見本院卷第179頁),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