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李美君
被 上訴人 曾晴
林玉燕
楊宗勳
王本立
林儀真
涂曄雯
蔡其安
鄭智耀
上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天龍
被 上訴人 陳賢聰(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俊懋(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飛衫(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曾寶(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戴子翔(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志賢(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閏翔(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月1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091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 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 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乃以如附表所示之被上訴人分別以如附表所示 之方式侵害其名譽權,而對如附表所示之被上訴人提起本件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如附表所示之 全體共同訴訟人並非必須合一確定,且因被上訴人V○○、D○○ 、g○○、I○○、F○○、壬○○、a○○、Q○○、丑○○、天○○、A○○、L○ ○、f○○、k○○、子○○、m○○、乙○○、B○○、G○○、庚○○、n○○、 癸○○、b○○、X○○、M○○、卯○○、U○○、Z○○、R○○、宙○○、寅○○
、K○○、巳○○、e○○、午○○、辰○○、h○○、丙○○、C○○、玄○○、 c○○、d○○、戌○○、j○○、N○○、H○○、甲○○、戊○○、E○○、亥○○ 、宇○○、i○○、酉○○、J○○、地○○部分先前已達可為裁判之程 度,本院已依前揭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5日為一部之終局 判決,是本院僅需再就本件被上訴人部分為判決,合先敘明 。
二、被上訴人l○○、P○○、W○○、申○○、辛○○、p○、Y○○均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被上訴人分別於108年間在社群網站 「facebook(臉書)」上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而對上訴人 為網路霸凌,致上訴人之名譽權受有損害,為此,爰訴請被 上訴人共同賠償其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二、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之訴顯無理由,乃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 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共同給付上訴人 50萬元。
三、被上訴人之答辯:
(一)被上訴人o○、O○○、未○○、黃○○、S○○、T○○、丁○○、己○○ 等人則略以:被上訴人o○等人根本不認識上訴人,只是在 友人V○○facebook網頁上發表貼文給予鼓勵及安慰,言論 內容不會侵犯到上訴人的名譽,且被上訴人o○等人與上訴 人完全沒有交集,無從對上訴人做出侵權行為等語置辯。 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l○○、申○○、W○○、p○、辛○○、P○○、Y○○等人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 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而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 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 之聲譽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 非認定之標準。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 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
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 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 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 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 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 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 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 院99年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涉及侵害他人 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二者未盡相同,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 之保障,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認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分別於108年間在臉書上為如附表所 示之行為乙節,為被上訴人o○、O○○、未○○、黃○○、S○○、 T○○、丁○○、己○○等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01頁), 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99 號妨害名譽案件卷所附臉書畫面截圖存卷可查(見該案件 卷第76至213頁),而被上訴人l○○、申○○、W○○、p○、辛○ ○、P○○、Y○○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均未到場,復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堪認上訴人此節主張為真實。
(二)次查,本件被上訴人o○等人辯稱:共同被上訴人V○○(已 判)於105年間原與上訴人為公寓室友,因上訴人對V○○有 愛慕之情,遭V○○拒絕後,上訴人乃有深夜在V○○房門口咆 哮、將V○○放在陽台的鞋子丟到角落、不定時在V○○房門縫 塞字條等騷擾行為,以及上訴人嗣後有將評論V○○的文章 以臉書私訊的方式傳送予V○○臉書上之友人及傳送予V○○不 認識但與V○○職業有關之消防、醫院急診人員,另上訴人 對V○○工作相關聯之人不斷以私訊、發文騷擾等情,業據 共同被上訴人V○○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紙條照片、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9899號不起訴處分書 、上訴人傳送之LINE訊息截圖、上訴人傳送之臉書私訊及 發文截圖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4、173、202至273頁), 並與共同被上訴人地○○(已判)所辯其不認識上訴人及V○ ○,上訴人莫名傳送涉及上訴人與V○○間之私事、感情糾紛 及上訴人的性生活、性器官之臉書訊息予其等情相符,且 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復自承:「我與V○○之前105 年至106
年是室友沒錯,確實有喜歡他,中間有很多誤會。本件 是針對108年之後被上訴人V○○在臉書上發文以及其他人按 讚起訴。我大概是在107年上半年在臉書發被上訴人地○○ 所述上千字的訊息,內容有談論到我跟V○○對話的內容,V ○○有對我說『你想看我的小雞雞』,我只是把事情實際發生 的經過全部寫出來,目的要讓V○○朋友或認識V○○的人,可 以去提醒V○○,我認為V○○可能有一些狀況,希望他附近的 人可以小心一點」、「我發文涉及性生活的部分僅有一小 部分,其他大部分都是我跟V○○爭執的原委」、「我發給 很多人」、「我都有把整個事實經過寫出來,不然我幹嘛 寫到小雞雞的部分,這確實是我發生的事情,我只是要把 事實寫出來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5、76、291、292 頁),核與共同被上訴人V○○等人以及共同被上訴人地○○ 上開所辯,均大致相符,是亦堪認屬實。
(三)準此,本次判決之被上訴人o○等人固分別有針對上訴人上 開多次以臉書私訊傳送前開涉及性生活等內容之訊息予V○ ○或與V○○職業相關之人之行為,於臉書發表如附表所示「 有完沒完啊她」、「我不認識他都受不了了你怎麼可忍受 他這麼久」、「以為我有精神病來玩我」等言論,然依據 上述語境及兩造發言經過觀之,上開被上訴人所為上開言 論顯均係以「上訴人多次以臉書私訊傳送前開涉及性生活 等內容之訊息予V○○或與V○○職業相關之人之行為」之客觀 事實為基礎,依其主觀之價值判斷,就上訴人之舉措是否 適當所發表之看法、評論,要屬意見表達之範疇,並無真 實與否之問題,自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可言。
(四)且查,上訴人多次以臉書私訊傳送涉及性生活等內容之訊 息予共同被上訴人V○○或與V○○職業相關之人,此行為舉措 是否恰當,本應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則前開被上訴人等 對此自有合理評論之權利,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前開被 上訴人就此所為之意見表達及評論,應屬言論自由保障之 核心,縱使前開被上訴人之言論中曾使用前揭表達其對上 訴人之行為不以為然之批判、指摘或負面評價、尖酸刻薄 之用語,而足以令上訴人主觀上感到不快、難堪,亦難認 被上訴人之行為有何不法可言,自不能憑此即於法律上對 之加以責難,而要求其等對此負賠償之責,以免不當箝制 個人意見形成、發表之言論自由以致阻礙、貶損民主社會 多元意見交流之空間,是上開被上訴人所為自不構成侵權 行為。
(五)至其餘被上訴人之言論經核僅為單純對V○○的發文「按讚 」,或對V○○之遭遇表示同情、支持之意而完全未有對上
訴人個人為批評、評價之行為,本難認有何貶損上訴人人 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有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衡以,依 一般社會通念,於臉書文章上「按讚」之行為具有多義性 ,「按讚」之行為或表示「同意」、「讚許」該言論之內 容,或表示知悉、了解貼文者表達自己之意見,則本院更 難僅憑被上訴人有對V○○發文「按讚」之事實,即認為上 訴人之名譽已因此受有侵害。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難認有何不法,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核非可採,是其 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所提本件訴訟,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原審就此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上 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 姓名 臉書帳號 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 及日期(於臉書貼文下、網路上之留言) 備註(頁碼) 1 V○○ 朱雷根, Tien-lung Chang 108年5月4日"好可惡的人,竟然私訊騒擾我臉書朋友""難道不是生病嗎?" "不再留言了,你就繼續吧!但有病就要看醫生" 你真的到了行為急症的狀態了.快去看醫生! "對他這種人完全沒用,真的有問題就要去看醫生!" "你就再繼續造謠",騷擾!你真的到了行為急症的狀態了.快去看醫生! 2 D○○ Ting pai "回Winnie Lee我們這兩天不是才治了些瘋女人嗎? 108年5月4日"不要一起,要就分開去備案,爽死他" "你在說你啊,有病就要看醫生!" "你是外貌協會拜託...也替別人想想好嗎" "回V○○要是法律合法通過私刑正義,我第一個一定申請幫你處理" 3 Z○○ 張小婷 108年5月4日"她愛你很深喔" 4 L○○ Meico Shan 108年5月4日"無言,她生病了""對你不忘咧...怎麼可以這麼煩啊" 108年11月4日"她好忙喔365鄉鎮110跑透透""蛤這樣也可以?""對V○○說誰知道可能派出所不同間,所以受理的警員不知情吧!按讚" 5 F○○ F○○ 108年5月4日"有完沒完!拜託換你告他!""回Q○○執著別人有病,她自己沒病""無言!還好我都封鎖陌生訊息" 108年5月5日"截圖" 108年10月26日"對V○○又開始發作了!講的內容都是她自己想像!按讚" 108年11月4日"對V○○那位女室友去提告妨礙名譽!按讚" 6 壬○○ 壬○○ "連幼稚園小朋友都知道當她是智障?"原來那個變態就是你" 108年10月26日"對V○○又發作了那位女室友發文按讚"人帥真好"羞辱我愛著V○○對他死纏爛打"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編劇編到最後也是要要華麗轉身按讚" 108年11月4日"對V○○永和派出所發文按讚" 7 a○○ a○○ 108年5月4日"對V○○公開po#那位女室友貼文按讚!"快點交個女朋友讓她死心吧!" 108年5月5日"對V○○說那位女室友騷擾請大家截圖按讚" 108年11月7日"對V○○發文秋天一個容易發病的季節按讚" 8 王玨瑋 王玨瑋 108年5月4日"我也中槍了泣"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編劇編到最後也是要來個華麗轉身按讚" 108年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1月7日"對V○○發文按讚 9 R○○ 即林尹嵋 林妹枸 108年5月4日"比29台還難以全劇中的劇情" 108年5月5日"哇!松德(專收精神病患醫院)收這個案嗎?""最近天氣變化大比較容易發病體諒一下""也收到+1可是我給不了她溫暖給他介紹好身心科醫師這我還行,帥龍〜〜辛苦了沒事沒事的" 108年10月26日"oh my god貼圖" 108年11月4日"歹戲拖棚""回V○○你就趕快娶一娶,讓他知道我真的沒有愛你她就會死心了真的有夠得不到也要毁滅你的人生的意思嗎?有夠閒ㄋㄟ 他不累我們看到都打哈欠了""回V○○你乾脆娶個後宮佳麗3000譲他知道就是沒她的份齁怎麼比29台還會演,每次轉到29台就打哈欠的概念,都不會好好過自己的生活嗎?哪招啊""回V○○就是三立電視台的戲劇一樣好無聊喔要吃餅乾嗎?看戲""回Winnie Lee做一個1:1人形立脾送他,不要這樣一直把整個大臺北鬧透透""真的很無奈捏,都幾年了都沒有自己的人生要過嗎?我都要懷疑人生了""臥槽""回Winnie Lee哈哈哈哈哈快下手""回V○○沒辦法她就是瘋狂哈龍龍粉集團的組頭啦" 108年11月4日V○○貼文按讚"" 108年11月7日V○○發文按讚""就是 10 Q○○ Q○○ 108年5月4日"這人生病了吧?!""回V○○她很執著但不知轨著的點在哪?""回F○○哈哈真的""還沒結束啊?" 108年11月7日"正常聊天也不行嗎?" 11 f○○ Chung Te 108年5月4日"嚇到的貼圖" 108年5月9日"V○○發文按讚" 12 宙○○ 詹小琳 108年5月4日"你的好友應該會輪一圈喔""陌生訊息封鎖後找不到他發的訊息丫怎麼找ㄚ""回D○○不知從何找起封鎖裡面沒有啊""謝謝你的指導我有找到那個李XX用他人的名義傳訊息來""對108年5月9日V○○發文按讚""暫時下台現在還沒在發病和阿扁一樣病況未獲改善""對108年10月26日V○○發文按讚""沒吃藥丫""對108年11月4日V○○發文按讚" 13 寅○○ Scott TsanWu Tseng 108年5月4日"收到+1" 14 o○ 晴晴曾 108年5月4日""我也收到了""回Q○○我也想問還沒結束啊"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1月4日"有完沒完啊她" 15 丑○○ 丑○○ 108年5月4日"她又發作了喔"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按讚" 16 k○○ k○○ 108年5月4日"靠也太久了吧""回V○○三不五時腰瘦喔這哪受得了" 17 K○○ 艾玥師 108年5月4日"難過我沒有收到啊""回"Winnie Lee了解馬上換掉先"唉沒有尋求法律途徑嗎?""回V○○蒐證各種影片影像能留就要留""請被騷擾的朋友一起蒐證"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18 l○○ Clyde Chen 108年5月4日"貼驚訝的圖有2百多人按讚"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19 天○○ 天○○ 108年5月4日"人帥真好" 108年5月5日"了不起負責""" 108年10月26日"看來是我點讚留言太少"先來留個人帥真好試試水溫" 108年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1月7日"對V○○發文按讚" 20 子○○ Peter Heish 108年5月4日"辛苦了要不要騎我們的先驅在市區繞繞肯定他追不到哈萬華莫名其妙的人多強化自己的心理建設就沒事了大家加油"貼圖" 108年11月4日"別放心上有機會的話我們反告他騒擾教訓他一下請他賠償精神損失50 21 O○○ YuYan Lin 108年5月4日"我不認識他都受不了了你怎麼可忍受他這麼久"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按讚" 22 m○○ m○○ 108年5月4日"謝小只想騙你和他喝酒別上當" 23 未○○ 未○○ 108年5月4日"為什麼不傳給我" 108年5月9日"還是沒密我是不是瞧不起我" 108年5月19日"以為我有精神病來玩我" 108年11月7日"對V○○發文按讚" 24 乙○○ 乙○○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按讚"譲時間沖淡一切從今以後問心無愧"回V○○人生總會碰上衰運要克服困難才會成大器""V○○將來你會做官也是人才培育中""V○○加油""雙園分隊弟兄做你的靠山永遠愛你"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25 巳○○ 巳○○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26 申○○ Mao chin 108年5月5日"我已經封鎖他了"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0月26日、11月4日及7日"對V○○發文按讚"" 27 B○○ Min-chen Wang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按讚" 28 e○○ e○○ 108年5月9日、10月26日、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29 W○○ W○○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按讚" 30 G○○ 斑鳩 108年5月9日、10月26日、11月7日"對V○○發文按讚" 31 h○○ h○○ 108年5月9日、10月26日、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32 黃○○ Ben Wang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按讚 33 p○ Bou Tseng 108年5月9日、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34 C○○ C○○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35 玄○○ Ninaye Ying 108年5月9日、11月7日對V○○發文按讚 36 辛○○ Zih Siang Dai 108年5月9日、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37 午○○ 午○○ 108年5月9日、10月26日、11月4及7日對V○○發文按讚 38 c○○ c○○ 108年5月9日、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39 P○○ P○○ 108年5月9日、10月26日、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40 庚○○ 庚○○ 108年5月9日對V○○發文按讚 41 n○○ n○○ 108年5月9日、10月26日、11月4及7日對V○○發文按讚 42 S○○ S○○ 108年5月9日、10月26日、11月7日對V○○發文按讚 43 癸○○ 癸○○ 108年5月9日、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44 b○○ Chang 108年5月9日、10月26日、11月4及7日對V○○發文按讚 45 g○○ Jianyu chen 108年5月4日"已被V○○影響用D○○相同方式騷擾我""有沒有嚇到""那麼恐怖嚇到我了"傳一大堆相同的貼圖騒擾我 46 d○○ A-Je Shiu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1月4日"回V○○我看成我和女警來電" 47 T○○ T○○ 108年10月26日、11月4及7日對V○○發文按讚 48 戌○○ 戌○○ 108年10月26日、11月7日對V○○發文按讚 49 j○○ j○○ 108年10月26日、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50 N○○ N○○ 108年10月26日、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51 X○○ Scoutboy Chang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拍尼當" 108年11月4日"你先去看個身心科在收集一下不能上班的天數反咬回去弄個精神賠償和收入損失n○○會幫你的" 52 丙○○ 丙○○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53 甲○○ 甲○○ 108年10月26日、11月4及7日對V○○發文按讚 54 M○○ Wayne Chou 108年10月26日、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0月26日""818(專收精神病患的醫院)鬆的" 108年11月4日"來個派出所之旅" 55 H○○ Lee Chao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56 辰○○ 辰○○ 108年10月26日、11月7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0月26日"是Lee小姐嗎?XD" 108年11月7日"我們黃金12猛漢想找你出來交流交流" 57 己○○ 己○○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58 張閨翔 Junhsiang Chang 108年10月26日、11月4及7日對V○○發文按讚 59 丁○○ Chi an 108年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60 E○○ E○○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61 亥○○ 亥○○ 108年10月26日、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62 施志龍 (已經原告撤回) 施志龍 108年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已撤回(本院卷P74) 63 卯○○ 卯○○ 108年11月4日"回79.Scoutboy Chang(X○○)雙園分隊消防員你先去看個身心科再收集一下不能上班的天數反咬回去弄個精神賠償和收入損失n○○會幫你的按讚" 64 宇○○ 宇○○ 108年11月4及7日對V○○發文按讚 65 戊○○ 戊○○ 108年11月4日""我的媽啊" 66 U○○ U○○ 108年11月4及7日對V○○發文按讚 67 i○○ Ray 108年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68 酉○○ 酉○○ 108年11月4日對V○○發文按讚 69 J○○ 李全全 108年11月7日對V○○發文按讚 108年11月4日"男主角一定很帥未看先猜" 70 I○○ I○○ 108年10月26日對V○○發文按讚 71 地○○ 地○○ 108年6月19日"你就是變態到處騷擾人" "你都是這樣浪費社會資源的嗎?"